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新规
发布日期:2024/09/26 15:36:52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提升评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山西省财政厅近期推出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评审专家的选拔和管理遵循“标准统一、择优选聘、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山西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征集评审专家,并明确了征集的条件、范围、方式和申报要求。
申请成为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个人,必须参加由山西省政府采购业务考试,并且成绩合格。通过审核的评审专家每三年需要重新参加考试,以确保其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持续更新。对于考试不合格的评审专家,将中止其聘任资格,直至重新考试合格。
《办法》还规定了评审专家的抽取程序,要求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所在设区的市级范围内进行随机抽取。此外,对于未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未获得采购单位授权的工作人员、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抽取申请,将不予办理专家抽取业务。
为了促进评审专家依法履职、提供专业服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并实施赏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同时,派出单位需对本单位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可对表现突出的专家给予适当奖励。
在信用管理方面,《办法》强调将职业操守、专业能力、纪律遵守等因素纳入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中。采购各方当事人需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用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此外,评审专家通常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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