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文 件
发布日期:2024-12-04 15:51:59 作者:湖南威星科技有限公司
{1} {3}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2}
招标代理:{6}
{7( YYYY 年-MM 月-DD 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0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24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项目编号:{2})
项目所在地区:{8}
一、招标条件
本{1}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9},招标人为{3}/{4}。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10}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12}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3}
本项目{14}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15} 年 月 日 时 分到{16} 年 月 日 时 分;
获取方式:{17}/{18}
招标文件售价:{19}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
递交方式:{21}/{22};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3}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24}/{25}+{26/27}
七、其他
7.1{28}。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3}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3}/{4}
地址:{29}/{30}
联系人:{31}
电话 :{32}
招标代理机构:{6}
地址:{33}/{34}
联系人:{35}
电话 :{3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开标会议形式 |
{25}□现场开标 {25}□不见面远程开标 |
1.1.2 |
招标人 |
名称:{3}/{4} 地址:{29}/{30} 联系人:{31} 电话:{3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6} 地址:{33}/{34} 联系人:{35} 电话:{36} |
1.1.4 |
项目名称 |
{1} |
1.1.5 |
{37} |
{29}/{30} |
1.2.1 |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
资金来自{9},项目出资比例为{38}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39} |
1.3.1 |
招标范围 |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12} |
1.3.2 |
{40} |
{41} |
1.3.3 |
质量要求 |
{77}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3}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本次招标{14}联合体投标。 若采用联合体投标的,除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还应满足下列规定:{42}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43} |
1.9.1 |
踏勘现场 |
{44}□不组织; {44}□组织,踏勘现场要求:{44}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45}□不召开; {45}□召开,要求:{45} |
1.11.1 |
分包 |
{46}□不允许 {46}□允许,分包内容要求:{46}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它材料 |
{47}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48}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49}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50}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51}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52}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53}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54}
|
3.2.5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招标人将设置控制价上限,控制价上限为{55}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控制价上限,如果高于控制价上限,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56}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57}/{58};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9}元整; 3.递交方式:{60} {61}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62-1} 开户银行:{62-2} 账号:{62-3} (投标人应于开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须备注项目名称,投标时必须将其缴纳保证金的汇款证明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2 |
代理服务费 |
{91}□不收取; {91}□收取 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92}采购人/中标人 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93}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63} |
3.6.1 |
备选投标方案 |
{64}不允许 {64}允许,备选方案要求:{64}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67}/{68}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69} |
4.1.2 |
封套上写明 |
{70}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 年 月 日 时 分 |
4.2.2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24}/{22}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71}□是 {71}□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24}/{26/27}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2}人或{72}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3,专家不少于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73}。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74}□是 {74}□否,{74} |
7.3.1 |
履约担保 |
{75}□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75-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75-2}元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75-3}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75}□否 |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76} |
1. 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相关服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供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供货期、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40}: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能力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承担该专业项目的单位资质和信用等级最低单位的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和信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现场踏勘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项目的水文、地质、气象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实施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79}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其他材料
(6)报价清单
(7)承诺书
(8)供货方案(如有)
(9)其它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报价清单相应表格。
本项目由招标人提供报价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报价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六章“报价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5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超过原有效期后将自动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83},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中标公示期结束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格要求。
3.5.1 投标人在“资格审查资料表”后,应该根据“证明材料清单”的要求附企业及人员的相关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3.5.2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并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授权委托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84}
{85}
{86}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密封在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或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7}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88}
4.3.1 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89}
招标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或按通知延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因故不能出席开标活动,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递交人不能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90}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名称等,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现场退还给投标人;
(4)按照随机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若无异议,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会议结束。
5.2.2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现场确认后当场宣布否决其投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或者有多个投标报价;
(2)报价函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3)报价函上填写的投标报价(包括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超出了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
5.2.3 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唱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2)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3)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4)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3名,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委托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5.2项、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